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郸执字第549号申请执行周东辉,男,汉族,1990年4月21日生,住郸城县钱店镇杨寨行政村大周庄060号,身份证:412726199004216257被执行人于永丽,女,汉族,1990年8月10日生,住郸城县东风乡单楼行政村于庄。身份证:41272619900810544X.被执行人赵书琴,女,汉族,1965年8月15日生,住郸城县东风乡单楼行政村于庄。身份证:41272619650815542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东辉与于永丽、赵书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15)郸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展 新
审判员 韩胜利
审判员 宋亚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平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