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执字第16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和平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坤召,行长。被告邱胜利,男,1983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被告马欢欢,女,1984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系邱胜利之妻。被告邱友谊,男,1980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被告郝海燕,女,1982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系邱友谊之妻。被告马连队,男,1962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被告葛兆霞,女,1962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系马连队之妻。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双商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东双商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中执行员 徐景法执行员 刘 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 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