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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执字第00453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孙广军、张明洁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孙广军,张明洁,合肥兆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周建保,王荣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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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蜀执字第0045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彪,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孙广军。

被执行人:张明洁,女,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

被执行人:合肥兆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孙广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建保,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

被执行人:王荣珍,女,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依据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蜀民二初字第0138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广军、张明洁、合肥兆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周建保、王荣珍立即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475812.68元,暂计算至2015年2月27日的利息为33129.32元,2015年2月28日至2015年12月19日的利息为32085.5元,申请执行人因实现债务所支出的费用8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28477元(2015年1月11日至2015年12月19日,款清息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20.5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7569元,共计592514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广军、张明洁、合肥兆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周建保、王荣珍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经���,被执行人周建保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山水名城小区6幢709室(产权证号:合产6113**)房产位本案抵押物,已被我院查封,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以上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建保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山水名城小区6幢709室(产权证号:合产6113**)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建忠

审 判 员  张齐碧

代理

审判员  吴成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正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怒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不同意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