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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恢字第0440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严伯田、殷银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严伯田,殷银凤,孙正义,严美应,如皋市杰美建材经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恢字第04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海阳中路185号。负责人田烽,行长。被执行人严伯田。被执行人殷银凤,系严伯田之妻。被执行人孙正义,系严美应之夫。被执行人严美应,系严伯田之女。被执行人如皋市杰美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红星村7组88号。负责人严伯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被执行人严伯田、殷银凤、孙正义、严美应、如皋市杰美建材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商初字第0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872990元及利息,执行费1113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姚建斌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孙正义、严美应共有的位于泰州市万达广场1幢1单元401室抵押查封房产委托评估拍卖,因南通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协会暂缓承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的委托评估业务,导致评估工作无法开展,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姚建斌执行员  许亮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