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2589号申请执行人董晨,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被执行人陈永康,住所地广东省从化市。申请执行人董晨与被执行人陈永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5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向其支付欠款3973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询有关金融机构、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25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国樑
审判员 林淑华
审判员 韩升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盛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