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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执字第417号

徐利平与任巧玲、任巧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利平,任巧玲,任巧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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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徐利平,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被执行人任巧玲,女,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被执行人任巧霞,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申请执行人徐利平依据本院(2015)老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任巧玲、任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任巧玲、任巧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老执字第417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申请执行人徐利平能够提供被执行人任巧玲、任巧霞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党彤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