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704号申请执行人江玉民,证件号码130229195910097215。被执行人王兴强。被执行人巴义珍。江玉民与王兴强、巴义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唐民四终字第307号,玉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玉民初字第67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兴强、巴义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江玉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兴强、巴义珍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江玉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兴强、巴义珍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玉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广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