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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1273号

彭田与郭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田,郭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彭田,女,192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庄正权、华绿蘅,上海庄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燕,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肖田,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田与被告郭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以原告无行为能力为由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2015)普民一(民)特字第110号诉讼,而该案的诉讼结果可能对本案审理产生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梁 斌

代理

审判员 张 端

人民陪审员 葛秀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文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