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法执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翔宇申请执行李守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翔宇,李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习法执字第1464号申请执行人李翔宇,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良村镇大湾村。被申请执行人李守强,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醒民镇红岗村。本院执行的李翔宇申请执行李守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守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习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小峰代理审判员 师晨超代理审判员 郭 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