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法执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威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明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威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明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87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威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大连路渤海路西南。法定代表人马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明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宜兴环科园梅园村。法定代表人顾建明。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875号哈尔滨威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明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2、23万元,执行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庆审 判 员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舒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