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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3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展石波与朱飞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石波,朱飞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3444号原告展石波,男,1981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朱飞刚,男,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展石波与被告朱飞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展石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XX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化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