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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小初字第442号

洛阳铜加工集团福利综合加工有限公司与尤建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铜加工集团福利综合加工有限公司,尤建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442号原告洛阳铜加工集团福利综合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洛铜公寓楼西侧四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道,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婷,洛阳铜加工集团福利综合加工有限公司服装厂副厂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姜晓光,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尤建庄,无业。

原告洛阳铜加工集团福利综合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尤建庄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铜加工集团福利综合加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铜加工集团福利综合加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铜加工集团福利综合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铜加工集团福利综合加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