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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刑执字第2628号

郝东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郝东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628号罪犯郝东祥,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满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初中肄业。1998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1月31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郝东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郝东祥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汴刑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11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郝东祥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2月底至2012年1月13日,郭炎、郝东祥两人或伙同王志强三人携带作案工具,到开封市房某某家、赵某家、左某某家等,用开锁工具将门打开,入室盗窃五粮液白酒、茅台白酒、笔记本电脑等物,郝东祥参与盗窃作案10起,共计人民币43622元。案发后,已追还大部分赃物。郝东祥系累犯。罪犯郝东祥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1次记功、4次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郝东祥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郝东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