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724号罪犯李伟锋,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峡县人,中专毕业,因抢夺罪2007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伟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李伟锋二人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7300元。2010年7月15日交付执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对李伟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李伟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月,该犯伙同他人携带小刀、胶带先后二次入室抢劫现金、手饰、手机、摩托车等财物价值17000余元。该犯系主犯、累犯。罪犯李伟锋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伟锋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伟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