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5785号原告李会勤,女,汉族,1958年12月12日出生,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王晓丹,女,汉族,1989年7月1日出生,住巩义市。系李会勤之女。被告韩喜玲,女,汉族,1975年6月4日出生,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勤诉被告韩喜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会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占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千玉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