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巩民初字第5785号

李会勤与韩喜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会勤,韩喜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5785号原告李会勤,女,汉族,1958年12月12日出生,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王晓丹,女,汉族,1989年7月1日出生,住巩义市。系李会勤之女。被告韩喜玲,女,汉族,1975年6月4日出生,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勤诉被告韩喜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会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占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千玉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