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3087号
原告:王员员。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治令。
第三人: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南路四通山庄北侧阜南路停车场。
法定代表人:刘国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员员与被告张治令、第三人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员员撤回对被告张治令、第三人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王员员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范 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