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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3087号

王员员与张治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员员,张治令,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3087号

原告:王员员。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治令。

第三人: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南路四通山庄北侧阜南路停车场。

法定代表人:刘国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员员与被告张治令、第三人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员员撤回对被告张治令、第三人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王员员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范 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