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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刑执字第2731号

梁书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书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731号罪犯梁书民,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高中毕业,因流氓罪于1988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罪、窝藏、销售赃物罪于2000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11月15日作出(2008)郑刑二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梁书民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8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豫法刑二终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7月12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对梁书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梁书民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2月至2008年4月期间,该犯伙同他人携带匕首、爆炸装置等工具多次实施绑架均未得逞。2008年4月初的一天,该犯替他人保管64式军用手枪子弹51发为作案时使用。该犯系主犯、累犯。罪犯梁书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梁书民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书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