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2359号
原告: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3255号。
法定代表人:陆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晓洁,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杰,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田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田丽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蓓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江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