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5666号原告宋某,女,汉族,1974年11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茹桃勤,男,汉族,1964年10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河南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郑州文化路。法定代表人杨某。关于原告宋某诉被告河南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河南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但不能提供被告具体明确的住所信息,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83元,退回原告宋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安淑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刘鑫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