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51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爱明,男,196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执行人封菊英,女,1954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吴逸波,男,198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许爱明诉被告封菊英、吴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爱明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封菊英、吴逸波支付欠款人民币150万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股票,其名下唯一一套房产已被依法查封,但短期内难以处理,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股票,其名下房产短期内难以变现处理,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清
审判员 沈向阳
审判员 秋之青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钱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