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小字第00240号原告刘某某,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纪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孟国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