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四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董丽华与张宏敬、王立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丽华,张宏敬,王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970号申请执行人董丽华。被执行人张宏敬。被执行人王立军。董丽华与张宏敬、王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486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宏敬、王立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董丽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宏敬、王立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董丽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宏敬、王立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董丽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双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习明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