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8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周金龙与何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龙,何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8030号原告周金龙,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金正坤,四川希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朝福,四川希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声,男,195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本院受理原告周金龙诉被告何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原告周金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易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