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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1081号

广西正东晶商贸有限公司、汪远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正东晶商贸有限公司,汪远强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正东晶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坤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汪远强,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桂平市科艺进口汽车维修厂业主。本院在执行广西正东晶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远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归还贷款8154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上述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浔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满芝

审 判 员  杨礼添

代理

审判员  薛寒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覃文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