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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执字第345号

葛龙林与刘永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葛龙林,刘永亮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葛龙林,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刘永亮,无固定职业。

申请人葛龙林依据已生效的(2015)淇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5)淇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张效强执行员 况素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方新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