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高执字第00200号申请执行人王晓风。委托代理人陈爱萍,江苏环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泰州市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万庄村。法定代表人XX平。申请人王晓风与被执行人泰州市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泰州市高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泰高劳人仲案字(2014)第10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晓风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工资11369元。因被执行人泰州市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晓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泰州市环溪机械配件厂、泰州市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土地、机器设备等财产进行了整体拍卖,拍卖所得款人民币4316100元。泰州市环溪机械配件厂(陈万珠个人独资企业)、泰州市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万珠(泰州市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吉明华(陈万珠妻子,泰州市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在我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本院拟定了分配方案,分配比例为21.5763%,分配方案于2015年11月19日送达每位申请人。2015年11月29日,27名原泰州市环溪机械配件厂、泰州市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工人工资全额得到清偿。为使拍卖款尽快得以发放,工人工资能够以较大比例得以清偿,经本院协调,案件标的额较大的两位债权人在本次分配中承诺少分部分金额,本院又扣划陈万珠银行存款52800元,最终工人工资清偿比例为50%。本案申请人王晓风在此次分配中分得金额为人民币5684.5元,2015年12月18日王晓风至本院签字同意修改后的分配方案并领取人民币5684.5元。经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及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已拍卖的泰州市环溪机械配件厂、泰州市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土地、机器设备等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高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泰高劳人仲案字(2014)第104号仲裁裁决书中王晓风工资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长宏
审判员 黄 伟
审判员 黄 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戴 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