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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刑执字第2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东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东建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631号罪犯朱东建(化名刘吉军),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5日作出(2009)方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朱东建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08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朱东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3日作出(2009)南刑二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对朱东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朱东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1月和2008年11月、12月,朱东建伙同或组织他人经预谋后,骑摩托车窜至方城县、确山县、西平县等地,抢夺装有手机的纸箱及装有现金、手机的包,共计价值50350元。朱东建系主犯。罪犯朱东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得6次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朱东建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东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