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16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雪梅与厦门市悟生堂休闲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雪梅,厦门市悟生堂休闲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631-1号申请执行人胡雪梅,女,汉族,1993年1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厦门市悟生堂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乌石浦二里171号。法定代表人翁展冠。申请执行人胡雪梅与被执行人厦门市悟生堂休闲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厦湖劳仲案(2015)31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车辆、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胡雪梅债权10340元及利息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厦湖劳仲案(2015)31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