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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执字第468号

王丽霞、王秋霞与利斌、王迎斌共同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丽霞,王秋霞,王利斌,王迎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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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王丽霞,女,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申请执行人王秋霞,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李村镇。被执行人王利斌,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李村镇。被执行人王迎斌,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李村镇。申请执行人王丽霞、王秋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伊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利斌、王迎斌共同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利斌、王迎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老执字第46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申请执���人王丽霞、王秋霞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王利斌、王迎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党彤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