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622-2号申请执行人霍春生,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法定代表人孙永林,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已歇业。经本院依法查找,未能查出被执行人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申请执行金额68226.46元,未执行到位68226.46元。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继续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屯民一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徐业稳
审判员 张中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