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4708号被执行人崔阿炳,男,1943年9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孙福祥、高爱萍与被告崔阿亮、代金妹、崔旭、崔阿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福祥、高爱萍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崔阿亮、代金妹、崔旭、崔阿炳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崔旭去向不明,无法自动履行过户义务,我院拟强制办理过户手续。本案争议房产轮候查封为我院(2015)宝执字第3899号一案,该案申请执行人吴超对我院强制过户行为提起执行异议,故本院暂缓强制执行,待执行异议程序完毕后,再予以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因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故待执行异议程序解除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调解协议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彦
审判员 顾宏胜
审判员 沈向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