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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字第1203号

杨培建与王洪祝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培建,王洪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1203号

申请执行人:杨培建。

被执行人:王洪祝。申请执行人杨培建与被执行人王洪祝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30550元,执行费358元。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五莲县人民法院(2014)莲民一初字第13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 军

审判员 王振环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