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430号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四光。委托代理人黄雯。被告陈开好。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华公司)与被告陈开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华公司经本院依法通知仍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莹华
人民陪审员 秦迪光
人民陪审员 蔡卓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狄春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