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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刑执字第2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常二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二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575号罪犯常二群,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常二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7千元。刑期自2011年9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30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常二群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7月至2001年4月期间,常二群伙同他人在河南省西华县采用翻墙进院盗窃棉花硬件的方式,实施盗窃作案6起。共计盗窃数额为71500元。罪犯常二群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服刑以来,获得1次记功、6次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常二群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二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