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999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民,农民。
被执行人:刘国彬,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海民与被执行人刘国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3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622417万元,案件受理费242元,执行费297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3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钱海峰
审判员 马福然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术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