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713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元盛工程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永海、李盼盼、谷杰刚案由: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元盛工程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永海、李盼盼、谷杰刚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连云港公证处作出(2015)连港证执字第13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连云港公证处作出的(2015)连港证执字第131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顾绍文执行员 张智金执行员 刘 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龚臣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