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488号

寇吉秀与被执行人宋永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7-03-09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寇吉秀,宋永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88号

申请人:寇吉秀

被执行人:宋永良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寇吉秀与被执行人宋永良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继续执行。执行员  任为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伟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