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88号
申请人:寇吉秀
被执行人:宋永良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寇吉秀与被执行人宋永良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继续执行。执行员 任为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伟东 微信公众号“”
寇吉秀与被执行人宋永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88号
申请人:寇吉秀
被执行人:宋永良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寇吉秀与被执行人宋永良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继续执行。执行员 任为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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