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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1681号

陈进进、何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陈进进,何某,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1681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进进,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3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吕深良,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某,居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陈菊华,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吕某,居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3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监控居住。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进进、何某犯诈骗罪、被告人吕某犯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进进、何某、吕某及辩护人吕深良、陈菊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陈进进、何某和陈安阳(另案处理)经合谋,从卢某处骗得奔驰轿车1辆,计价值人民币155000元。后被告人陈进进和陈安阳将该车抵押给黄小明、吴海林(均另案处理),得赃款人民币64000元。所得款项被被告人陈进进、何某和陈安阳在澳门赌博挥霍。期间,支付租金人民币16000元。事后,该车被被害人自行取回。2、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陈进进和陈安阳从李某处骗得宝马轿车1辆,计价值人民币240000元。后二人将该车抵押给黄小明,得赃款人民币75000元。期间,支付租金人民币2000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3、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陈进进从王某处骗得丰田轿车1辆,计价值人民币85000元。后经黄小明介绍,将该车抵押给吴海林,得赃人民币40000元。期间,支付租金1000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4、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陈进进和吕旻(另案处理)经合谋,由吕旻妻子秦映琼出面,从周某处骗得奔驰轿车1辆,计价值人民币163333元。后二人找到被告人吕某并支付好处费人民币1500元,用被告人吕某的照片联系制作假证人员制作了该车车主姓名的身份证。后被告人陈进进、吕某和吕旻一起驾乘该车到江西省修水县抵押借款未果。期间,支付租金人民币163333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与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进进、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陈进进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何某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吕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车辆仍予掩饰、隐瞒,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陈进进在庭审中辩称,指控第一起,其未与何某、陈安阳合谋骗车,指控第四起,其未与吕旻合谋骗车,该二起应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人吕深良的辩护意见是,指控第一起、第四起,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陈进进伙同他人合谋骗车,认定诈骗罪证据不足,应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数额应扣除已付租金,诈骗数额未达50万元,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其能认罪,车辆均已追回,据上请求对被告人陈进进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在庭审中辩称,其没与陈进进合谋骗车,去澳门用的钱是其老婆给的,其不构成诈骗罪,应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人陈菊华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何某与陈进进、陈安阳经合谋骗车去澳门赌博证据不足,何某一直供述不知道陈进进为抵押租车,陈安阳至今未归案,陈进进又当庭不承认共谋,证人郭某证实当时何某到澳门从她那儿拿了20000元;诈骗数额不应按鉴定价格认定,已支付租金,车辆由被害人自行取回,应认定当车款64000元,而何某未参与当车,不能认定其是诈骗。本案何某主观没有诈骗共同犯意,客观上没有诈骗行为,且认定何某参与使用40000余元当车款证据不足,故不认定其诈骗罪为妥。

被告人吕某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5日,被告人陈进进和陈安阳从杨某处租得浙G×××××号丰田锐志轿车1辆。后将该车抵押给他人,得款人民币29000元,其中人民币20000元转入何某银行账户。后被告人陈进进、何某和陈安阳(另案处理)因无固定收入、经济拮据,共谋采用以“租”为名从汽车租赁公司骗租车辆的方式诈骗筹款赌博。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陈进进、何某和陈安阳经合谋,到义乌市卢某、朱建生经营的怡畅汽车租赁公司,由被告人何某出面签订租赁合同,陈安阳作担保,以“租”为名,从卢某处骗得浙G×××××号奔驰C200轿车1辆,计价值人民币155000元。随后,被告人陈进进和陈安阳将浙G×××××号奔驰C200轿车开至江西省德安县,以该车质押向黄小明、吴海林(均另案处理)借款人民币80000元,扣除利息实际得款人民币64000元。被告人陈进进、何某和陈安阳将赃款用于赌博、购买手机等挥霍。期间,被告人陈进进等人支付租金人民币16000元。后被害人自行从德安县将浙G×××××号奔驰C200轿车追回。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租金损失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何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陈进进和陈安阳经合谋,到本市李某经营的建益租车行,由被告人陈进进出面签订租赁合同,以“租”为名,骗得浙G×××××号宝马5系轿车1辆,计价值人民币240000元。随后,被告人陈进进和陈安阳将浙G×××××号宝马5系轿车开至德安县,以该车质押向黄小明借款100000元,扣除利息实际得款人民币75000元。被告人陈进进和陈安阳用赃款赎回浙G×××××号丰田锐志轿车、支付租金等。期间,被告人陈进进等人支付租金人民币20000元。案发后,黄小明亲属将浙G×××××号宝马5系轿车交给公安机关,现公安机关将该车发还被害人。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陈进进到本市王某经营的安行汽车租赁店,以“租”为名,骗得浙G×××××号丰田卡罗拉轿车1辆,计价值人民币85000元。随后,被告人陈进进将浙G×××××号丰田卡罗拉轿车开至德安县,经黄小明介绍,以该车质押向吴海林借得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陈进进等人将赃款用于支付租金等挥霍。期间,被告人陈进进等人支付租金10000元。案发后,黄小明亲属将浙G×××××号丰田卡罗拉轿车交给公安机关,现公安机关将该车发还被害人。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陈进进和吕旻(另案处理)合谋以“租”为名从汽车租赁公司骗租车辆,先由被告人陈进进出面到本市周某经营的龙腾汽车租赁店,租得丰田轿车一辆。因发现该车行驶车上车主是女性,不便于质押,遂将该车开回,又由吕旻妻子出面,以“租”为名,骗得车主为傅丹丹的浙G×××××号奔驰C200轿车1辆,计价值人民币163333元,支付租金人民币3000元。因该车车主仍系女性,当晚被告人陈进进和吕旻即找到被告人吕某,支付好处费人民币1500元,伪造了照片为被告人吕某、姓名为傅丹丹的居民身份证1张。随后,被告人陈进进、吕某和吕旻将浙G×××××号奔驰C200轿车开至江西省修水县,由被告人吕某冒充车主,欲将该车质押,因与对方协商不成,质押未果。5月30日,被告人陈进进、吕某和吕旻将该车开到德安县,准备再次质押,因被害人周某赶来制止而未果。当日,被害人周某将被告人陈进进、吕某扭送到公安机关。综上,被告人陈进进参与诈骗车辆4辆,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594333元;被告人何某参与诈骗车辆1辆,诈骗数额计人民币139000元;被告人吕某掩饰、隐瞒车辆1辆,涉案数额计人民币163333元。另查明,被告人吕某因吸毒,于2015年8月1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列举并经庭审质证的同案黄小明的供述、被害人卢某、李某、王某、周某的陈述、证人杨某、郭某、黄某、贾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登记保存清单、辨认笔录、照片、汽车租赁合同、收条及谅解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陈进进、何某、吕某对上述事实所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于被告人陈进进、何某及辩护人吕深良、陈菊华分别提出指控第1起被告人陈进进、何某等人未合谋租车抵押,何某到澳门花费不是用抵押赃款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进进在公安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供认在骗租浙G×××××号奔驰C200轿车前几天,其和陈安阳曾租了一辆丰田轿车,后为去澳门赌博将该车开到江西当了29000元,何某出路费,为省得乱用,将其中20000元汇入何某银行账户。后因钱被何某用得差不多,其和何某、陈安阳共谋再租车当掉为赌博筹钱,由何某出面租得轿车,将车当掉,钱被三人买手机、赌博花掉。其在庭审中辩解未合谋,未能作出任何解释,其辩解显不能成立;被告人何某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陈进进、陈安阳均无经济收入,二人曾到其朋友杨某处租车,不久该车没了,应是被当掉。陈进进汇给其20000元,其用5000元赎回当掉的手机和手表。陈进进多次与其说要租车当掉,后因陈进进因没驾驶证不能租车,求其出面租车,其和陈安阳出面租了奔驰轿车,几天后该车不见了,其与陈进进、陈安阳到澳门玩。据上,被告人陈进进、何某等人合谋以“租”为名骗车,该车质押得款后用于赌博等挥霍的事实,足以认定,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陈进进及其辩护人吕深良提出指控第4起,被告人陈进进没有和吕旻合谋骗车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进进在公安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供认其和吕旻合谋骗车当掉,庭审中辩解未合谋,未能作出任何解释,其辩解不能成立;且被告人陈进进已以“租”为名骗得多辆轿车,在骗得浙G×××××号奔驰C200轿车后当晚即找被告人吕某冒充车主,准备当掉,其诈骗车辆的主观故意明显,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进进、何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其中被告人陈进进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何某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吕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亦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本案指控第1起,被告人陈进进、何某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第4起被告人陈进进亦诈骗主观故意明显,均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故对于被告人陈进进、何某及辩护人吕深良、陈菊华分别提出指控1起、第4起不构成诈骗罪,或应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进进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辩护人吕深良提出对被告人陈进进在三年至十年量刑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案发后补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进进在庭审中能部分认罪,被告人吕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吕深良据上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保障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的有效追究,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进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吕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兰蔚

人民陪审员  金洪进

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雨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