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558号本院在执行沈先龙、李传纺与许如淼、凌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许如淼、凌艳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许如淼、凌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
沈先龙、李传纺与许如淼、凌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558号本院在执行沈先龙、李传纺与许如淼、凌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许如淼、凌艳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许如淼、凌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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