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克执字第1928号

孙华阳申请执行李全春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1928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住所地翁牛特旗。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住所地翁牛特旗。孙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李某某侵权纠纷一案,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克民初字第27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孙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克民初字第27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执行员  赵连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永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