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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1688-1号

赵德恒与杨羊山、罗福清、刀窝发、李万祥合同普通执行(宝)盖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德恒,杨羊山,罗福清,刀窝发,李万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1688-1号申请执行人赵德恒。被执行人杨羊山。被执行人罗福清。被执行人刀窝发。被执行人李万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寻衅滋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0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明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志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