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630-3号申请执行人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岱山县。负责人黄思俊,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瑞,该社员工。被执行人舟山万博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法定代表人陆信洋,该××负责人。被执行人陆信洋。被执行人傅永国。被执行人岱山县腾华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法定代表人方盛华,该××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舟山万博焊接材料有限公司、陆信洋、傅永国、岱山县腾华水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2015)舟岱商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申请执行标的;为200万元及利息。案经本院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傅永国所有的房屋,被执行人舟山万博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岱山县腾华水产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及其在岱山县银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与收益分别予以查封冻结,但上述财产暂不易(宜)处置,另经査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舟岱执民字第6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合适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毛文伟
审 判 员 孔华村
审 判 员 虞和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王亚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