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魏执字第00595号被执行人禹州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地址禹州市朱阁乡大墙王村。被执行人禹州市林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禹州市山货乡楼陈村。被执行人李向阳,地址禹州市。被执行人杨高举,地址禹州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申请执行[禹州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禹州市林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向阳、杨高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2015)魏民金初字第1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
裁定如下: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5)魏民金初字第12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