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590号罪犯聂国伟,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小学文化,因盗窃罪于2001年7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4日作出(2006)襄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聂国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2006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6年7月26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9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1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狱以罪犯聂国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3月11日,聂国伟伙同他犯预谋后,冒充警察以查车为名,在襄城县十里铺乡张园路段等地,拦住冯某某等进行殴打,实施抢劫作案3起,抢走现金1430元及手机3部,致二人轻微伤。2006年3月11日凌晨,聂国伟伙同他人在许南路某交叉口处,以王某某车撞住人为由将王某某拦下,乘王某某打电话报警之机抢���波导手机一部(价值566元,赃物已追回退还)。罪犯聂国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得6次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聂国伟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聂国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