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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5305号

岳冠龙与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挂靠经营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7-01-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岳冠龙,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5305号申请执行人岳冠龙,男,1964年12月8日生。被执行人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岳冠龙与被告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挂靠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137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岳冠龙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返还定金人民币78,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元、并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不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朱丹丹去向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股票、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它可以执行的有效财产,故本院已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址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137号民事调解主文第二、三、四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彦

审判员 顾宏胜

审判员 沈向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