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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1588号

张四清与牛华雷、张政委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四清,牛华雷,张政委,陈玲艳,牛软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588号申请人张四清。被执行人牛华雷。被执行人张政委。被执行人陈玲艳,系张政委之妻。被执行人牛软成。张四清申请执行牛华雷、牛软成、张政委、陈玲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四清依据生效的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四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牛华雷、张政委、陈玲艳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9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85元;被执行人牛软成对其中一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裴 峰

代理

审判员  赵保华

代理

审判员  杜广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