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30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显花,女,1986年4月1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9月26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29日被勐腊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3月30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粟靖雯,云南西米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显花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小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显花及其辩护人粟靖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陶显花发现丈夫李某与一女子在勐腊县勐满农场三分场十三队橡胶地割胶,陶显花怀疑李某有外遇,遂返回家中拿了装有甲酸的饮料瓶,并叫李某的父母和邻居一起去橡胶地。23时30分许,陶显花与李某父母、邻居等人先后来到橡胶地,陶显花与该名女子发生冲突,后该名女子逃离现场,陶显花追击该名女子未果后,又与李某发生争执,陶显花遂用甲酸泼向李某,造成李某面部、上身、大腿多处烧伤。被告人陶显花于2013年9月29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左右眼盲目4级以上,伤情为重伤一级,伤残等级为三级。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显花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其丈夫李某致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陶显花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事件,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案发后被告人积极变卖家中橡胶树筹钱治疗被害人;被告人陶显花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案发后有悔罪表现;另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一女现年纪尚小需要照顾,被害人现是残疾人也需要他人照顾,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陶显花发现丈夫李某与一女子到勐腊县勐满农场三分场十三队橡胶地割胶,陶显花怀疑李某有外遇,遂从家中拿了装有甲酸的饮料瓶,并叫上李某的父母和邻居一起去橡胶地。同日23时30分许,陶显花与李某的父母、邻居等人先后来到橡胶地,陶显花与该名女子发生冲突并用胶刀把殴打该名女子,后该名女子逃离现场。陶显花追击该名女子未果后,又与李某发生争执,陶显花遂用甲酸泼向李某,造成李某面部、上身、大腿多处烧伤。同日23时55分,陶显花自己主动打电话向勐腊县公安局勐满边防派出所报警并在家中等待民警将其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伤情为重伤一级,伤残等级为三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材料,证实公安机关接到被告人陶显花的报案后将其带至勐满边防派出所接受调查的时间、地点、经过。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案发中心现场位于勐满农场三分场十三队李某租割的橡胶林内,陶显花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位置就在该橡胶林旁边的小路上。在中心现场经民警勘验检查,现场提取被告人陶显花用于殴打李某及与李某在一起的女子的胶刀把一把。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陶显花用于殴打李某及与李某在一起的女子的胶刀把一把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4.勐腊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勐腊县和正司法鉴定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勐腊县勐满镇卫生院病情证明、勐腊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李某的伤情为重伤一级,伤残等级为三级。陶显花及李某对鉴定意见均未提出异议。6.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陶显花的身份信息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7.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13日21时许,其叫上其朋友小江一起去其家橡胶地内割胶,其让朋友小江帮其翻胶杯。23时30分许,陶显花、陈某某去到胶地,陶显花先与小江发生争执并用胶刀把打小江,其上前去劝陶显花,并抢夺陶显花后又拿出的菜刀。之后陶显花又拿出胶刀也被陈某某劝下。过了约两三分钟,其母亲白某某也去到胶地,其听到其母亲在喊叫陶显花并告诉陶显花小江的位置,还听到棍子打在身上发出的声音,因小江离开时遇到其母亲。于是陶显花就往其母亲喊叫的方向追去。其担心出事就尾着跑过去,其跑到时小江已经离开,在其询问其母亲是谁打小江时,陶显花就拿出甲酸往其身上泼,其就大叫起来。陈某某也被泼到一些。后其就被其母亲带走,马某某又用摩托车将其送往勐满卫生院救治。后又分别转院到景洪和昆明治疗。8.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13日23时40分许,陶显花去到其家告诉其,她看见一个女人跟着李某到橡胶地去割胶,让其和陶显花一起去抓那个女人。其就用摩托车带着陶显花先去到橡胶地,李某的父母也随后到达橡胶地。在其停放摩托车的时候,陶显花就先过去胶地里找到那个女人并打了那个女人几下。那个女人就先跑了,后陶显花又和李某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其还把他们两人的胶刀抢走。后李某的父母亲在另外一个方向遇到那个女人,其和陶显花、李某就又跑过去。跑过去后,那个女人已经不见了,其就用头灯寻找那个女人跑的方向,那时,陶显花就用甲酸泼向李某。因其站在两个人中间,所以其也被少量的甲酸泼到了。陶显花用的甲酸其不知道是从什么地方来的。陶显花与李某平时夫妻关系就不好,经常吵架、打闹。李某经常在外喝酒,喝完酒后也不去割胶。(2)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实陶显花是用甲酸泼伤李某的,甲酸是陶显花从家里面拿过去的,是其从勐满农贸市场花了15元购买回来的,1.2升雪碧饮料瓶一瓶,买回来用于兑废胶水用。其儿子李某这久经常不回家,陶显花怀疑李某有外遇就在罗德平家的橡胶林里面守候。2013年9月13日23时许,陶显花看见李某带着一个女人在橡胶地里面割胶,就返回家中让其一起去橡胶地抓李某和那个女人。23时40分许,其和其丈夫、陈燕平、马林还有陶显花就一起来到了罗德平家的橡胶地(是其家租割的橡胶地)。到橡胶地之后陶显花就和李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陶显花就用手握着装着甲酸的饮料瓶从后向前用力将甲酸倾倒出来泼向距离2-3米远的李某身上。其就听见李某说他的眼睛看不见了。其才知道已经泼到李某了,其就牵着李某走了一段距离,后马林用摩托车将李某带到勐满卫生院医治。陶显花和李某平时夫妻关系就不好,经常吵架,偶尔还有肢体冲突。李某平时脾气不好,陶显花脾气也是比较暴躁。陶显花平时比较勤劳,对父母也比较孝顺。其不想陶显花被抓走,陶显花割着两个“岗位”,抓走后家里就没有劳动力了。(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14日0时许,其在家准备出去割胶,其侄姑爷马某某去告诉其说李某在橡胶林和陶显花闹着,因李某和一个女的在橡胶林内被其儿媳陶显花发现,让其赶紧去看一看。于是其和马某某走小路去到橡胶林内,就遇到一个女的朝其冲过去,其问干什么但那个女的并没有回答,其想那个女的可能就是马某某说的和李某在一起的女人,后其指了一条路给那个女人,让她跑了。后陶显花也追着跑过去,其媳妇白某某也跟着,没多久李某也跟着追去。过了两三分钟,其就听见李某的惨叫声,陈某某扶着李某并说李某被甲酸泼到了。当时光线比较暗,伤势如何也没有看清楚。后李某被送往勐满卫生院救治。其摸黑赶到家后自己骑着摩托车到卫生院后才看见李某的眼睛、身上被甲酸烧伤,长了很多泡。后就被派出所叫回家了解情况。甲酸是家里留着的,平时割完胶,为了让胶水凝固快一点会往脱水里兑一些用。平时李某和陶显花偶尔吵架打闹。(4)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13日23时30分许,其已经睡觉了,李某的父亲去到其家叫其一起去劝架,说李某带了一个女的去林地割胶,李某和陶显花在林地吵架。当时李某的父母、陈某某都在门外等其,后其就一起去林地,在路上就听见李某和陶显花在争吵。到林地后,大家就把两人劝开。其见李某与陶显花没有吵了其就让开了。然后其就听见李某惨痛的叫声,并喊叫找水。其就转过去看,当时天黑,其戴着关灯,当时其看到地上冒着白烟,空气中还有一股很冲鼻的味道,其平时用过甲酸,其当时就知道是甲酸。然后李某的母亲就过去拉着李某往大路上走,并叫其骑摩托车将李某送到勐满卫生院。(5)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13日下午,陶显花打电话给其说让其去看一样东西。其去到陶显花家后,陶显花让其看她家电脑上李某和其他女人的聊天记录,内容是当天晚上有个女人会和李某一起去她家胶地。陶显花告诉其她打算去胶地找李某和那个女的,她还带了些甲酸去防身(因为陶显花知道之前她们连队的有个女的去找丈夫和“小三”结果被她丈夫打聋了,所以陶显花带甲酸防身)。之后陶显花从衣柜上拿下一个布袋,布袋里装有一个大瓶的雪碧塑料瓶,瓶中装着一些透明的液体,但其没有打开确认。其劝陶显花不要带甲酸去,但陶显花说只是为了防身。后其就离开了陶显花家。(6)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李某是多年的朋友,认识差不多十年了。2013年8、9月的一天22时许,其在网上遇到李某并相互聊了会,其和李某说想去看一下李某割胶的地方。李某告诉其在九分场,其就骑摩托车到了九分场。后李某骑摩托车带其到了他家的橡胶地。在李某刚准备割胶时,李某的老婆就来了,并用一根棍子打了其肩部。后李某拉住陶显花,李某的母亲也同时来到并拉着其的手。其松开后就离开了橡胶地。9.被告人陶显花供称,2013年9月13日22时许其发现其丈夫李某和一个女的去勐满九分场五队罗德平家的橡胶地割胶,其就从其家废胶房拿了半瓶甲酸,用一个大瓶的雪碧瓶装带着去找其丈夫和那个女人。其到达现场后,那个女的蹲在旁边躲着,其就从地上捡了一根长约1米的钢管(胶刀把)打那个女的,后那个女的跑开,其丈夫又来拉其。这时,陈某某、马林和其公婆也来到现场,其公婆就去追那个女的,并叫其一起追,其就跑过去但没有追到。其就大声说哪里去了。李某听到其叫声也跑了过去并问是哪个打那个女的,李某的母亲就说是她打的,后李某就准备要打他母亲,其就跑过去骂李某为什么不能打那个女的,之后其就用甲酸泼向李某,半瓶甲酸被其泼完后其将空瓶扔在了现场。9月14日凌晨0时许,其用其丈夫的手机打110报警说其在勐满九分场五队的胶地用甲酸将其丈夫李某泼伤,其怕李某报复,请派出所民警处理。后勐满派出所民警于9月14日0时30分许赶到其家将其带至派出所。陶显花还供称,其和其丈夫从2012年4月份就很少交流,其听别人说李某在外面有别的女人。甲酸是平时用来兑胶水的,其拿甲酸是为了防身。10.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经民警对现场仔细勘查,未能找到陶显花用来装甲酸的工具;笔录中陈述的勐满农场三分场十三队与勐满农场九分场五队系同一地点。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害人李某在诉讼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在庭审时又明确表示自愿放弃附带民事赔偿要求,并对被告人陶显花表示谅解,请求对陶显花判处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显花无视国法,因婚姻家庭矛盾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便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被害人李某的身体,致李某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陶显花犯罪以后自动报警并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陶显花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事件,被告人陶显花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案发后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与审理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陶显花的犯罪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显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建地
代理
审判员 李云兴
人民陪审员 黄道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