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江非诉行执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小兵,局长。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吴桥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文荣。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吴桥镇人民政府违法用地纠纷一案,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了(2014)扬江非诉行审字第0015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吴桥镇人民政府应退还非法占用吴桥镇长庄村四组的15757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四面院墙和办公房等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罚款204841元。申请执行人并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了(2014)扬江非诉行审字第0015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吴桥镇人民政府未自觉履行,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吴桥镇人民政府向本院作出承诺,承诺其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本院(2014)扬江非诉行审字第0015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的内容自动履行,请求暂缓执行该案。
本院认为,对于被执行人为地方人民政府的涉国土违法用地案件的执行,扬州市江都区吴桥镇人民政府已作出自动履行承诺的,可给予其一定期限由其自动履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江非诉行审字第0015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 俊执行员 朱义乐执行员 陆如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