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1582号原告陆朝宏。委托代理人潘朝强,南宁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宁市江南区那洪街道平阳村一组。负责人黄志功,组长。被告南宁市江南区那洪街道平阳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新荣,主任。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陆朝宏诉被告南宁市江南区那洪街道平阳村一组、被告南宁市江南区那洪街道平阳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朝宏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朝宏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朝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7元,减半收取1938.5元,由原告陆朝宏负担。
审 判 长 刘绍锋
人民陪审员 奚荫强
人民陪审员 李浩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敬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