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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3096号

王建建与余建利、毛苏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建建,余建利,毛苏青,孙一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096号

原告:王建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超,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建利。

被告:毛苏青。

被告:孙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建与被告余建利、毛苏青、孙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0元,减半收取1885元,由原告王建建负担。

审 判 长  张树春

人民陪审员  陈淑平

人民陪审员  金 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朱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