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096号
原告:王建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超,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建利。
被告:毛苏青。
被告:孙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建与被告余建利、毛苏青、孙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0元,减半收取1885元,由原告王建建负担。
审 判 长 张树春
人民陪审员 陈淑平
人民陪审员 金 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朱丽梅 关注公众号“”